一、案情摘要
被继承人关某某于2023年去世,其先与第一任妻子生育一子,但儿子自幼随姑姑共同生活,后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并生育一女。关某某生前有婚前房屋两处,并有市值200多万元的股票、银行存款、公司入伙款等等,且其中多数财产都涉及到有关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或个人投入款的问题。
关某某生前在单位体检中查出来患有恶疾,为了预防万一,先留有公证遗嘱一份,将婚前两套房屋由儿、女各继承一套,但留给儿子的房屋有与第二任妻子的婚后共同还贷。后因病情恶化,在去世前两天又匆忙留有代书遗嘱一份,述明其余资产归其所有的份额大部分由儿子继承,少部分由女儿继承。
关某某去世后,其亲属分为以儿子为一方及以女儿、后妻为一方的对峙局面,最后对簿公堂。一审根据原告也即关某某后妻及女儿主张的遗产范围,能查清来源的遗产按照遗嘱处理,无法查清的遗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办理过程和结果
本所作为二审儿子一方的代理人参与了二审的审理过程。
期间,针对一审法院粗线条的资产析产方式,为了查清继承人究竟留有多少股票及存款,又究竟有多少婚前财产,以每条线索作为一个事实组成部分,追根溯源,在二审申请了8份调查令,终于厘清了关某某持有的婚前财产状况,并据此依据代书遗嘱的内容将原属于关某某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属于其儿子所有。
另外,因为关某某通过公证遗嘱留给儿子的房屋含有其与后妻的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其第二任妻子究竟能分得多少折价款问题也是案件的焦点问题,关某某与后妻在婚后10年仅仅只共同偿还了相当于房屋现价值7%左右的还贷款,平均到后妻个人还款只有3.5%左右,但一审判决却判令儿子需要给继母相当于房屋价值四分之一的折价款。
代理人搜集了各地相关类似判例,结合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及最高院民一庭的相关解释,对一审法院判给对方的畸高折价款提出异议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部分观点,相比一审判决的补偿数额,减少了近三分之一的折价补偿款。二审法院亦对关某某名下股票分割的补偿款根据股票的实际混同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此基础上,最终促成了双方的调解方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
三、亮点综述
本案虽然是一场诉讼争议解决,但实际上是一场缩小版遗产管理人履职实践。
首先,确定继承人范围,虽然一审已经查明了继承人,但由于儿子尚未成年且由姑姑抚养长大,其身在外地的母亲仅仅办理了委托手续,实际未参与案件的协商过程,代理人邀请其生母作为监护人加入案件沟通的微信群,对于案件的调解结果提前予以明确告知,得到其生母的明确确认意见,然后才代理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避免最终因授权问题产生程序瑕疵。
其次,行使遗产管理人之遗产的归集与整理职权。在两份遗嘱都为有效的前提下,面对一审仅针对原告主张遗产范围而进行审查的弊端,二审中提出被告一审主张的遗产同样应该纳入遗产审查范围,同时对于双方名下的资产进行析产,针对婚前个人财产查询权限的限制,成功说服二审法官前后出具了8份调查令,我们从青岛到济南到威海到龙口,从90年代查询到2023年,终于厘清了所有的财产来源与构成,给法官呈现了一份清晰的资产清单。
再次,贯彻公开透明的办案风格,将第一手的查询结果同步给对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与对方代理人进行多次沟通,交流心得;最终成功达成调解,并制作了详尽的调解协议,二审法院一个字都没有改动,完全引用了我们的调解协议。
最终,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对于不同的资产状况应该选择不同的管理方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资产规划方案。若资产相对简单,可以选择遗嘱或者赠与等工具进行简单规划 ,但要注意方案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比如若本案的立遗嘱人最初在订立代书遗嘱的时候,对于各类资产的权属及明细有据可查,可大量避免后续的查证过程;若资产状况比较复杂,被继承人具有多次婚姻及子女,传承的意愿多元化等情况,则建议选择专业团队进行整体的规划,比如本案若在立遗嘱之初就指定了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极有可能会避免后续诉累。
本文作者
张玲玲
中世家族财富传承与管理研究院 副院长/秘书长
· 海大(日照)企业管理研究院客座教授
· 具有20多年家事审判实务经验
· 《玲玲说家事》《家有家法》等公众服务品牌广受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