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下午,由青岛中世家族财富传承与管理研究院、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青岛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联合会、青岛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的“2024:家族财富传承大家谈主题沙龙”,在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举行。来自法律、私募股权、证券投资、保险、信托、管理咨询等领域的14位专家分别就家族传承的相关领域及其发展趋势,表达了自己的专业观点。
沙龙采取圆桌沙龙的形式,分为溯本清源话信托、微利时代下的财富配置及家企传承道阻且长三个论题展开。本篇将聚焦沙龙第一场“溯本清源话信托”,与嘉宾一同探讨信托这一法律制度对家族财富传承的影响。
溯本清源话信托

主持人:李晶鑫,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财富传承业务中心主任,青岛中世家族财富传承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
信托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被誉为“普通法王冠上的明珠”。学界普遍认为信托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信托,顾名思义,因为信任而托付。中国典籍中的赵氏孤儿、白帝城托孤,都能看出信托制度的萌芽,并能探索出信托的本源含义:财产权属的转移和管理。但是移植于衡平法理念下的现代信托法律制度,的确与国内法律存在理念上的冲突,基于物权法定和一物一权的规则,信托财产并不存在独立的法律人格,受益人的受益权也只能归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这必然成为信托设立过程中的物权变动及税负承担的难题,由此成为中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和信托业发展破题的矛盾节点问题。面对层出不穷的信托业整顿及信托三分法的分类,信托业如何寻求新的发展,如何以溯本清源的精神发挥好信托业的作用,请大家各抒高见。

马利锋 中航信托资深财富顾问
股权信托在家族企业传承中的运用
2024年是家族信托境内本土化的第十二个年头,银行私行、信托、保险、券商财富管理、律所、三方、独立家办纷纷入场,大有华山论剑、谁与争锋之势。中航信托家族信托事业部总经理姜燕认为,“以家族信托为代表的财富管理是金融机构发展的高级阶段,其背后所依托的是机构强大的规划能力、资管能力、交易能力、运营能力、系统能力等,一旦打下客户基础,具有跨越经济周期、贡献长期利润的重要价值。”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财富的迅速积累,越来越多的创一代到了交班的时间。墨子说过“富不过三代”,这个魔咒究竟谁能来打破。我主要就家族信托在企业股权传承中的作用与大家交流一下。股权家族信托是指家族企业的股东作为委托人,出于财富保护或传承的目的,将其所拥有的股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通常是家族成员)的利益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股权家族信托除了具有风险隔离、婚姻保护、家族治理、资产配置等基本功能外,还有保留家族对企业的核心控制权、实现股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解决股权代持的问题、结合企业经营进行税务筹划、家族其他资产(知识产权、不动产、专利、艺术品等)持有平台。
股权是创一代财富人群的主要资产形态。在境外市场中,信托结构是实现家族企业股权治理和平稳传承的重要工具,可以有效降低代际传承中的企业价值损耗和波动风险。在架构设计上,受托人不仅要考虑信托制度的构建,还要考虑SPV公司的搭建,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出很高的要求。股权家族信托不是单个机构简单备案、注册就能成功设立的。它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又十分复杂的框架设计过程。

陈潞 汇智集团首席市场顾问
民营企业家跨境持股架构规划
民营企业家们常常考虑到控制权、私密性以及稳定性等问题,在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过程中,不愿意将资产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而更愿意选择私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所以这几年,英属维京群岛的PTC信托就引起了大家的关注。PTC,全称private trust company。它主要具有强调控制权、保密性和稳定性这三项特点:
1、控制权:通过PTC,由委托人自己组建信托公司,简单来说,就是家族成员通过担任私人信托公司的高管职位,既保留了信托的独立性原则和法律地位,又强调了控制权。2、保密性:PTC信托具备保密性的特点,因为PTC信托的董事由家族成员担任,信息就不会被轻易披露到外界第三方。同一个PTC公司可以为家族内的不同利益体成员成立多支信托,而家族成员间并不知道彼此信托的存在。3、稳定性:对比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担任受托人,PTC信托既不会退休,也不会死亡,只要合规运营,就可以一直存续,也不存在被收购、兼并、解散的风险,具备更强的稳定性。
如果有客户对控制权有更高的要求,基金会就是这类客户比较喜欢的工具了。谈到基金会,大家可能首先联想到的是国内的慈善基金会、比尔盖茨基金会,这些是公益基金会,我们今天要谈的私益基金会,是为企业和家族服务的基金会。私益家族基金会最早起源于列支敦士登,它又被誉为大陆法系下的信托。所以它其实和信托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前面所讲的PTC信托强调控制权、保密性和稳定性这三大特点,基金会都具备。在此之外,基金会的还有财产独立特点。在英美法系下,关于转移给受托人的所有权是否属于完整的所有权的问题上,一直以来存在着“一物两权”的说法,而大陆法系对物权的规定是一致的,强调“一物一权”。所以基金会作为大陆法系的产物,它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财产具备完整的独立性。创立人一旦创立了基金会,财产捐赠到了基金会,财产的所有权就属于基金会所有,我们可以把基金会理解成一个独立的生命体(就像有的客户讲将来家族的财富不是属于某一个人的,它是属于整个家族的,是属于这个家族基金会的),而受益人按照分配规则享有的是债权,而非所有权。
基金会有这么几个角色:创立人、管理人(管理委员会)、保护人、受益人。第一个是创立人,是基金会的发起人,也是第一笔财产的捐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第二个管理人或者管理委员会,可以由家族成员担任,管理基金会的财产,保有控制权。但是创立人不能是唯一的管理人或者受益人,管理人不能是唯一的创立人,这里面有一些微妙的法律关系的界定,是为了防止财产左口袋倒右口袋的情况。另外,基金会可以有保护人。最后是受益人,通常是我们全部家族成员。
在民营企业家顶层架构的规划中,基金会的应用非常的丰富,它既可以很复杂,装入多种不同类型的资产(多层的公司架构、股权、房产、金融资产等等),或者置入不同类型的信托;它也可以很简单,我们可以把基金会就理解成一个公司,他的管理委员会就是公司的董事,但基金会实际上并没有股东和董事。
我们看到很多百年家族传承的案例,既有基金会的身影,又有信托的身影,把基金会和信托完美的融合在了一起。比如宜家的坎普拉德家族,它分别设立了多个不同的基金会和一个PTC信托来管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且通过合理的架构搭建,宜家有形业务的税率并不按照家具行业的18%来计算,仅为3.5%。在2018年宜家创始人逝世的时候,它的讣告中是这样写的,“英格瓦先生一生的成就不仅是因为他缔造了宜家的商业帝国,也是因为他一手打造的基金会实现了家族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世代相传。”我们很多客户会把基金会的法律文件(章程和规则)当做自己的家族宪章,让后代家族的成员都去阅读它,引导后代子女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比如有的客户在规则中约束,后代不能出现吸毒和犯罪的情况,一旦出现,就取消他的受益权),这就让基金会真正实现教化、纽带和传承的作用。当然,这部分的价值信托也可以实现。没有任何一种架构工具是最完美的,只有最适合的。

徐旭培 香港信托协会(中国区)营运总监
私人离岸信托的架构及其在家族办公室的运用
今年来,随着各项利好政策的推出,香港的众多优势使其仍然是中国大陆高净值家族企业客户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首选之地。今天借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简单探讨离岸家族信托的优势和用途。
在私人离岸信托框架下,家族信托将资产的合法所有权从成立人变更为信托受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法律上拥有该资产,并负责进行行政管理。根据客户的意愿和指示,在按照步骤分配的前提下,保密安全地将资产传承给信托的受益人。简单来说,信托的主要作用是让委托人将资产的所有权从自己手中转移到家族信托中,然后按照自己的意愿,逐步、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后,将相关资产分配给自己的家人和关心的人。
因为是独立运营主体,私人离岸信托可以处理的资产种类非常丰富,包括土地、现金、珠宝、上市公司股票以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等。不同的委托人基于各种原因,选择以家族信托的形式管理自己的财产,主要希望实现以下目标:
1、资产隔离:通过合法合规地设立信托,建立起防火墙,确保信托内的资产不受个人债务或法律纠纷的影响。2、财务保障:委托受托人为其管理财产,待子女成熟后,受托人可以将资产全部交付给子女,为家人和所爱之人的现在和未来提供财务保障。3、资产保护:防止资产被不善理财的家庭成员挥霍,同时保护资产免受不合理的索赔、破产和离婚诉讼的影响,此外还能保障子女在不同阶段都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以应对困境。4、继承规划:根据委托人的意愿选择受益人,并在分配资产的时间和条件上具有灵活性。5、财富传承:避免公开遗嘱认证程序,降低家庭纠纷的发生概率,实现财富的高效且秘密传承。

张玲玲,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财富传承业务中心副主任,青岛中世家族财富传承与管理研究院秘书长
运用遗嘱信托做好遗产规划
遗产规划分为两个阶段的内容,以继承事实的发生为分界线,分别为继承开始之前的财产规划阶段与继承发生后的遗产管理阶段。就之前的财产规划而言,主要包括财产的梳理、债权债务的归集、权益的补强与风险的防范、资产的配置即遗嘱、保险、信托等法商工具的具体运用,这里的信托就包括了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慈善信托、遗嘱信托等内容;通过遗嘱确定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
就遗产管理而言,主要是指作为遗产管理人针对高净值人士身后遗留的所有事项,包括资产与负债的清理、税收的明确与代缴、未结事务(包括未结的诉讼、债务清收等等)处理等事项,进行全面、统筹的管理与处置,并就剩余的可分配财产在所有继承人之间进行最终的实际分割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就继承这一法律关系进行的突破性改革,我国的继承关系将由现行的两种方式并存转变为只有经过遗产管理程序的财产才能进行最终的遗产分割。
遗嘱信托,在我国《民法典》及《信托法》中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而《信托法》规定,信托可以采用遗嘱的方式设立,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故此,遗嘱信托即通过遗嘱方式设立的信托,它属于信托的一种。从财富传承的角度处分,遗嘱信托与其他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信托有什么不同之处吗?答案是肯定的,他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遗嘱信托的委托人主动性比较强,而且该类信托没有门槛的限制,指定受托人比较灵活,最关键的一点,受托人可以是信托等机构单位,还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有偿的信托,也可以是无偿信托。遗嘱信托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委托人如果想通过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纳入信托这一架构时,具有更大的主动性与灵活变更的空间,所有的安排都体现在遗嘱上,且可以在生前根据实际情况对遗嘱内容进行变更。那么,回到我们的遗产规划中来,在继承发生之前的资产配置环节,有的客户考虑到家族信托或者保险金信托的门褴与协议达成的程序,会产生畏难的情绪。但如果客户知道仅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通过遗嘱也可以设立一份信托,甚至这份信托不需要通过信托机构,而是通过自己信赖的自然人就能达到同样的目的时,客户的接受度必然大大提升。
